被告人劉祥明知于濤等人組織他人賣-淫而幫助招募婦女出境賣-淫,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被告人于濤、林姜、趙鐵成以脅迫手段,與失去人身自由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林姜強-姦婦女多人,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林姜於200X年在一起民間糾紛中,故意指使他人持槍向人羣開槍,致人重傷、死亡之行爲,已構成故意殺(傷)人罪。被告人林姜在共同殺(傷)人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但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過錯,對激化矛盾有直接責任,可對被告人林姜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被逮捕後,在監管期間趁人不備脫逃之行爲,已構成脫逃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濤犯組織他人賣-淫罪、強-奸罪;被告人林姜犯強-奸罪、故意殺(傷)人罪、脫逃罪;被告人趙鐵成犯協助他人賣-淫罪、強-奸罪;被告人劉祥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的罪名成立。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姜犯強迫婦女賣-淫罪的罪名不當,應定組織他人賣-淫罪。關於被告人于濤、林姜、趙鐵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與被害人是通姦不是強-奸的辯解,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下:被害人均證實,被告人于濤在南非租用的賣-淫場所,四面高牆,大門緊鎖。被害人隋某在記錄本上記載的制度中規定俱樂部採用全封閉式管理模式對全員進行管理。被告人林姜供述,被害人剛到南非就把她們的護照和返程機票收走。在那不準打電話、不準大聲說話。事實證明,被害人在南非已失去人身自由。被害人還相互證實,被強-奸後的婦女在宿舍裏偷偷地哭。上述事實足以證明,被害人在南非被強-奸時已失去人身自由,失去反抗能力,受到被告人的脅迫,違背其意志的情況下發生的性關係。
故被告人于濤、林姜、趙鐵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信。關於被告人于濤的辯護人提出於濤檢舉揭發林姜犯罪事實,並配合公安機關爲抓捕同案犯提供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請求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予以採納。關於被告人林姜提出在偵查階段公安人員對其進行刑訊逼供的辯解,經庭審查明,其辯解不成立,不予採納。關於被告人劉祥及其辯護人提出於濤沒有明確告訴招勞務人員是到南非賣-淫的辯解,經庭審查明,有證人王XX、朱XX證言證明於濤與劉祥談過招出國人員做酒店小姐的事,于濤對劉祥說過在南非做色-情服務合法的話。故被告人劉祥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不予採信。